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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正义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蔚)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

  正义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周蔚)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增加规定,在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时,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草案二审稿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三审稿将上述规定中的“未成年人”修改为“学生”。

  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二审稿规定了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违反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三审稿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罚力度,对拒不改正的,增加了规定期限的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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