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雷丰利)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蒋某辉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刘某平因民间借贷纠纷到嘉禾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蒋某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1月14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蒋某辉)进行查封,并贴了封条和张贴了告示。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蒋某辉与刘某平在嘉禾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进行民事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但被告人蒋某辉并未履行调解协议。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蒋某辉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变卖 (卖得625万元人民币)并注销,变卖所得的钱财也未还款给刘某平。2016年10月至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蒋某辉先后还款38.3万元给刘某平,刘某平出具刑事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被告人蒋某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悔罪态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