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害人数达62名,涉案总金额达280万余元。37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其中主犯李甲、李乙、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其他3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四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李甲、李乙、黄某等人先后在缅甸木姐县、老挝万象两地,通过租赁房屋、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企业QQ号码、公民个人信息等,组织招募被告人郁某、刘某、吴某等大量人员为“枪手”进行分组管理。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李甲安排其表姐陈某红(另案处理)负责财务,陈某红提供洗钱公司的银行账号,“枪手”欺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至洗钱公司的银行账户后,由洗钱公司操作取现,之后送交被告人陈某国处,被告人陈某国再交给被告人李甲,后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成员依照比例分赃。2019年3月12日至9月3日,该诈骗犯罪集团以上述方式诈骗殷某某等62名被害人,诈骗涉案金额281973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黄某等3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37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李甲、李乙、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