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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非亲生”为由拒付抚养费13年,法院这么判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男子名下虽拥有商铺、房产等多达20余处,但身为孩子的父亲,他13年来却一直未尽...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男子名下虽拥有商铺、房产等多达20余处,但身为孩子的父亲,他13年来却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法院一审判决:一次性支付小孩43万元抚养费。

  男子否认亲子关系13年 女方无奈带子走上维权路

  2007年,男方陈某与女方周某同居生活诞下一女孩,后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3年过去,女孩一直由周某独自携带抚养,其间,周某多次向陈某索要小孩抚养费,陈某均以女孩“不是自己亲生小孩”为由拒绝。

  当前,女孩已到了上初中的年纪,日常学习生活开销逐渐增大,周某独自抚养孩子经济上捉襟见肘,无奈之下,周某只好带着孩子走上法律维权路。

  2021年1月,周某和孩子将陈某诉至法院,诉请法院依法裁判陈某按30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女孩出生至18周岁全部抚养费共计64万多元。法院立案后,周某向法院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陈某财产和收入清单等证据材料。

  “不熟识、不鉴定、没有钱” 男子庭上“否认三连”

  2021年5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就亲子关系、抚养费等问题,各执一词。

  女方周某诉称:小孩是她与男方陈某共同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二人于2000年认识并开始同居,2007年小孩出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明确记载小孩父亲系陈某,但陈某一直否认与小孩存在亲子关系,且拒绝支付抚养费,也从未探望和照顾过小孩。为证实陈某是小孩的父亲,周某愿意携带小孩配合与陈某进行亲子鉴定。陈某作为小孩的父亲,名下拥有数十家连锁酒店和数套房产,却一直逃避履行抚养义务,为了小孩日后的健康成长和抚养费的顺利给付,请求法院判令陈某一次性支付小孩出生至18周岁全部抚养费。

  男方陈某辩称:他与女方周某仅是普通朋友关系,并不熟识。2007年,在得知周某生产小孩后,因找不到父亲,苦于无法办理小孩出生证,便出于朋友道义上的帮忙,好心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周某拿去办证,所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才会有自己的名字。关于周某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陈某表示,自己现已有家室,一旦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无论结果如何均会影响到现有家庭的和睦,故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关于周某提交的涉及陈某经济情况等证据,陈某表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实际上是其父母因年迈无法打理,故将财产登记在他名下,交由他管理,他实际上不具备向任何一名子女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经济实力。

  法院判决男子一次性支付40余万元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对于女孩与陈某是否存在父子关系已经提供了相关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陈某否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在法院多次向陈某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陈某依旧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依法认定女孩与陈某存在父女关系。关于陈某应支付多少抚养费,如何支付等问题,经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证实,陈某名下确实拥有商铺、房产等多达20余处,但陈某身为女孩的父亲,自女孩出生以来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综合案情考虑,结合女孩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柳州市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依法酌定被告按2000元/月,从2007年女孩出生时开始支付,直至女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鉴于陈某的资产情况,其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且陈某现已结婚生子,一次性支付女孩的抚养费,有利于避免双方之间再起纷争影响彼此的生活,故法院对于女孩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女孩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余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阶段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在一审法院在多次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陈某仍予以拒绝,却又在二审阶段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但并未给出合理解释,应视为陈某在一审阶段已经放弃相应的权利,经二审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目前,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代小孩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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