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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叙永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

  中国法院网讯(潘树森)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晏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

  中国法院网讯(潘树森)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晏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叙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晏某强通过手机与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毒品事宜,随后,徐某通过网约车将毒品带给居住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晏某强。当日上午11时许,网约车司机郑某在龙马潭区的红绿灯路口处,将一白色纸质手提袋交给晏某强,晏某强提着袋子返回途中,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挡获。

  民警在晏某强手中的白色纸质手提袋内,查获一台白色信号接收机,接收机内部有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带有“玉溪”字样的黑色香烟盒,香烟盒内藏有用透明塑料封装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可疑物1包,净重16.224克。

  随后,民警在晏某强租住的房间中,搜出用白色塑料封装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可疑物六小包,共计净重2.613克;白色晶体可疑物两包,一包净重10.200克,另一包净重1.895克。经鉴定,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

  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强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晏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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