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该两起案件系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以来,九江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案件一: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翁某在武宁县官莲乡集镇经营中国移动营业厅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423名移动用户的手机号,以2元至12元不等价格出售给微信好友,用于在拼多多、京东、淘宝等APP平台注册会员账户,非法获利16814元。
案件二: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武宁县鲁溪镇经营中国移动营业厅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9509.46元。
武宁法院审理认为,该两起案件被告人翁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两起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翁某、刘某均自愿按犯罪所得金额支付赔偿金,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相关赔偿金已当庭履行完毕。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价值日益凸显,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与日俱增,个人信息泄露、贩卖事件时有发生,“大数据杀熟”、电话欺诈令人防不胜防,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财产安全,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武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刑事追责之外对公益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结案,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严惩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违法分子,切实为公民个人信息铸牢“安全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