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针对实践中较难把握、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提出了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注意的事项,并明确了具体审查方法。
近年来,不乏“纸面服刑”现象曝光。例如,内蒙古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和“纸面服刑”15年还当上村干部,众人皆知的孙小果案中也有“纸面服刑”、违规减刑的影子。如何堵住“纸面服刑”、违规减刑漏洞,显然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议题。
通常而言,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应该在监狱服刑,接受劳动改造。同时,为了体现刑罚的文明和人性化,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情形的,可以假释或者减刑。根据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根据有关规定,假释期间视为服刑,被假释的罪犯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假释就是老百姓所说的“监外服刑”。启动假释程序及决定是否假释需要遵循各项程序、步骤和规程。从曝光的案例来看,一些存在问题的假释或减刑均有“假立功”“假悔罪”现象。
监狱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一些伪造虚假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材料,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从业经验的人难以识破。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实质化审理,将有效减少违法操作空间。根据新规,应当着重审查相关证据,而非仅仅对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例如,对于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的,应当注重审查线索的来源,线索来源存疑的,应当进一步核查。对于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应当注重审查罪犯是否具备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对于罪犯明显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及条件、不能说明技术革新或者发明创造原理及过程的,不认定罪犯具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形式审查难免滋生“纸面服刑”现象。实质化审理的做法能更大限度减少暗箱操作,防止罪犯逃避刑罚,让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不因少数人的“操作”而失色。(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