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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授诉知网获赔,知识服务不能成为侵权“挡箭牌”

  不能让“知识服务”成为企业长期违法侵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挡箭牌”。   89岁退休老教授,100多篇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维权获...

  不能让“知识服务”成为企业长期违法侵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挡箭牌”。

  89岁退休老教授,100多篇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维权获赔70余万元。12月7日,长江日报的一则报道,将版权保护与知识资源平台的合规建设问题,再次导入舆论场。

  知识服务平台侵权社会危害大

  一直以来,中国知网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资源平台,期刊论文、硕博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学科课程、图书等知识资源齐全,知识服务功能强大,也获得了各种荣誉。但从成立至今,其版权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版权纠纷不断。诚如维权的老教授所言,收录论文,“不仅不告诉我,我自己下载还要付费,我本人却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

  从以往法院审理的涉及知网的众多判决来看,基本坚持了这样几条原则。首先,法院否决了知网援引期刊的版权声明或稿约的抗辩理由,即期刊的单方声明不足以证明从作者处取得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及转授权的权利;其次,中国知网援引的网络法定许可的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作废;再者,中国知网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消除影响。

  但从这次老教授维权案中可以看出,法院虽支持了维权主张,判决胜诉,但在认定知网的侵权手段、侵权情节严重程度、计算经济赔偿标准和合理支出上,还是没有适用新《著作权法》和最高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判赔标准过低,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也因是“批量”诉讼维权而被归入“批发”类型,没有全额支持原告诉求。

  事实上,在这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中国知网,具有明显的法定的侵权故意和严重情节。且权利人多次交涉后,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从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获利情况考虑,应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

  还要考虑到,这种平台长期、大规模侵权,虽对个体权利人单篇作品造成的损失不大。但长期如此,对广大权利人群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理应受到规制。

  多方共治,规范知识服务行业

  笔者认为,对此类事件应研究平台侵权的成因,以及整个知识服务行业的版权合规性,各链条主体如期刊、高校科研机构等自身定位的合法性和行为合规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权利人的诉讼维权,同时加强监管,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今年实施的新《著作权法》强化了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扩大了执法措施,加大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力度。著作权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可以依职权对侵权平台执行著作权法情况、获得权利人授权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投诉举报进行约谈,主动监管。

  新《著作权法》也为权利人取证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情况下,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有关行业协会也应加强行业自律,可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会员平台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纠正侵权行为,同时也可向监管部门反映。不能让“知识服务”成为企业长期违法侵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挡箭牌”。期刊和高校科研机构也不能为了学术评价、职称评定等因素被平台“学术绑架”。

  我们期待对知识服务产业全链条进行多方共治,让知识分子从版权保护中获得尊重,体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的温暖。

  □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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