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季某夫妻虽多次逾期返还房屋按揭贷款,但其在诉讼过程中还清全部逾期借款本息,并恢复正常还贷,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认定案涉借款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依法判令:驳回某银行要求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的诉请;季某夫妻支付某银行律师费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季某签订《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3万元,借款总月数144个月,借款用途为购买案涉房屋。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季某的配偶在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名确认,并同意以抵押物提供抵押,并同意配合办理抵押权有效设立所需的抵押登记等一切相关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季某发放贷款43万元,但被告季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自2018年1月起多次出现逾期。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案涉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季某夫妻返还银行借款本金368983.41元,利息13468.73元及律师费5000元;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季某夫妻将全部逾期贷款本息支付给原告,开始正常按月返还按揭贷款,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贷款合同。
法院认为,季某自2018年1月起多次出现逾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致涉诉。但在诉讼过程中还清所有逾期房贷,并在判决前恢复了正常返还按揭贷款,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订立《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案涉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鉴于解除合同条件约定的过于随意,会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险增加,故从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对银行要求案涉借款全部提前到期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季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每期归还按揭款的义务,从而酿成本案诉讼,本身存在过错,就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等费用,应由季某夫妻自行负担。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