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只有几百万元的实际销售额,账目上却有几千万元的流水。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个职业刷单团伙帮助电商平台上的多家商铺抬高交易流水,伪造虚假的业务量。与常见的刷单不同,该团伙获利主要源于向刷手收费,有时甚至还主动为商家垫钱。反常行为的背后,其实是该团伙打造了一条以“刷单+套现”为核心的黑灰产业链。经查,仅团伙主要成员陈某一人的涉案金额就超过了14亿元。
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潘某、陈某等9人采用“刷单+套现”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过按比例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等方式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超20亿元,已涉嫌非法经营罪。8月9日,该院对陈某等9人提起公诉。11月9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余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
寻找刷手
2018年,“新零售”概念广受追捧,随之而来的是对销售量的更高要求。“电商平台对‘新零售’商家的成交额有要求,达到要求就能享受平台的补贴,达不到将面临被降权等处罚。”一家家居装潢店老板说,以“双十一”为例,当天店里的销售额只有几百万元,但平台的要求是几千万元,“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选择了找人‘刷单’。”
刷单就是各环节事先串通好,由刷手在网店下单并给出好评,商家发出空包或直接不发货,再通过另外的渠道将刷手付的钱退回。在这个过程中,商家获得了销售量、好评乃至电商平台的补贴,刷手则能从中获得一定的佣金。
这些商家找到的刷单渠道正是潘某。据潘某到案后的供述,最多时他同时承接了十几家店铺的刷单业务。但是,潘某手里有商家,却没有足够多的刷手资源,经江某居中联络,潘某和陈某等人建立起联系。据陈某供述,他手中掌握着大量刷手资源,其下线还有多名刷手小组负责人,刷手小组负责人对接数量逾百人的刷手。
刷手会根据收到的需求到指定的网店进行支付,商家在收到钱款后,会将钱款直接转给陈某或者打到指定账户,最后钱款会回流给刷手小组负责人各自控制的刷手。按照事先约定,商家也会支付一定的“好处费”。
这些刷手中有不少人本身有着正当工作,甚至是写字楼的白领,他们在刷单过程中并未收取“好处费”,之所以成为兼职刷手,为的是信用卡的年费减免和积分兑换奖励。
刷单套现有规则
今年1月,接到举报线索的上海警方顺藤摸瓜,一举打掉了这一职业刷单团伙。办案人员对犯罪团伙使用的移动通信设备、用于记录资金流水的电子账目和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梳理,顺着涉案资金的流转,将更多涉案人员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固定。
在对犯罪团伙涉案资金进行梳理时发现,犯罪团伙末端大量的刷手,不仅没有被支付佣金,甚至还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些刷手为什么要做这种得不偿失的事情呢?
在对刷手进行分类归纳后,办案人员发现,用现金和存款进行刷单的刷手无需支付费用,而用信用卡等透支额度方式支付的刷手通常需要缴费。原来,刷手参与刷单的原因并不相同,除了少部分人想通过刷单来获得信用卡和花呗积分之外,大部分人其实是为了通过刷单实现信用卡、花呗套现,他们也是犯罪团伙的“客户”。
该团伙在帮商家刷单的同时,还“拓展”了信用卡等套现的业务。在刷单团伙建立的聊天群内,陈某等人公布了刷单套现的规则,刷单套现的资金回款时间是七天左右,如果急需信用卡套现周转,有三天回款、当天回款两个“套餐”可供选择,不过选择加急回款的必须支付额外的手续费。
在犯罪团伙设计的黑色产业链中,商家和招募的刷手均具有双重身份,前者既是刷单受益者,又是该犯罪团伙实施套现行为的平台提供者;后者既是刷手,又是套现获取现金流的受益者。商家的利益驱动点在于提升销量、获取好评、网络引流,以及后续在入驻平台续约时获取优惠合约条件等;刷手的利益驱动点在于获取现金流、获取网络平台积分等。而犯罪团伙寄生其中“左右逢源”,上赚商家、下赚刷手。
“内鬼”浮出水面
今年2月,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在审查批捕期间,谈颖颖作为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尽管犯罪团伙的组织复杂、涉案人员众多、资金呈分散状,但是经过数据归纳和梳理,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和盈利模式已基本清晰。
办案检察官在对不同犯罪成员的涉案金额进行审查时,发现线上商户均由潘某进行对接,刷单金额共计1.8亿元,但是负责运营刷手团伙的陈某涉案金额已经超过了14亿元。仅有1.8亿元的“订单”,却有14亿元的刷单量,这中间绝大部分的虚假交易是在哪里完成的呢?
为了找到答案,办案检察官再次逐一翻看刷手提供的证据材料时,有了新的发现,一张交易截图显示,某大盘鸡的商铺单笔交易额竟达到了4.6万元。大量的套现有可能通过线下店铺收款完成,顺着这个思路,办案检察官对司法审计进行引导,要求对账目中线下店铺的大额异常订单进行整合。
在汇总后发现,涉案的数码手机店、网吧、餐饮店铺等每个月的收款流水竟达千万元,且大都集中在某省的几个区域内。根据犯罪团伙成员交代,该团伙在某省的多个地区找了诸如浴场、餐厅、小卖部等几十家不再经营的线下门店信息,在进行登记注册后,冒用商户门店的付款二维码,供群内刷手扫码套现。
但是,从事资金结算的机构通常都有自己的监管体系,如此异常的订单和资金流水是如何躲避监管的?在向公安机关列举的继续侦查的主要事项和工作中,办案检察官把焦点指向了帮助收集门店信息的曹某、张某等人,要求着重查明上述人员的具体行为及获利情况。
进一步获取的证据显示,张某在整个套现行为中的获利比例较高,与他最初描述自己在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不符。深挖之下,办案人员发现,张某其实还有一个隐藏的身份——线上支付平台的兼职拓展员,负责涉案地区线下商户的注册、审核等。就是在张某的纵容和帮助下,犯罪团伙才能够在线上支付平台顺利注册大量线下商铺,并实际控制这些商铺的线上支付账号用于套现业务。
不仅如此,张某还有调低扫码支付费率的权限,在有大额资金流水的情况下,张某略微的调整便能大幅增加犯罪团伙的盈利。此外,张某可以拿到相对较高的获利比例,还因为他负责犯罪团伙的“风控”工作,是支付平台的“内鬼”。在团伙实施信用卡套现时,张某会实时监控支付状态,当钱款出现扫码后没有立刻到账等异常时,他会通知犯罪团伙停止扫码,并迅速将这些账户中的钱款进行转移。
参与刷单暗藏法律风险
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已经发展了上百名固定的刷手,这些年轻人参与刷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信用卡套现。聊天记录显示,这些刷手群格外活跃,不少刷手甚至在为没机会参与刷单而抱怨。到派出所做笔录时,有些人仍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规违法。
“从市场秩序的角度,刷单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有序性、公平性均造成了危害。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禁止虚假交易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甚至会构成犯罪。以刷单为名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办案检察官谈颖颖以该案为例介绍,这9名被告人中,除了主犯陈某外,潘某、张某、曹某的涉案金额也非常高,分别是1.8亿元、5亿元、7000万元,三人也因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还有几人原本是刷手,后来他们与陈某等人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居中联络、发展下线刷手等,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信用卡管理的角度,套现型刷单行为还违反了相关规定,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其中部分行为亦涉嫌刑事犯罪。”谈颖颖说,有些刷手为了套现办理了多张信用卡,还款时便拆东墙补西墙,如果刷手本身不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存在恶意透支行为,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参与刷单还可能遭遇诈骗,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也非常高。刷单诈骗已经成为在校大学生群体最容易遭受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之一。在这些诈骗案中,刷手起初都能很快收回本金并获得报酬,但在大量钱款进入犯罪分子控制的账户后,犯罪分子有可能卷款跑路。
“只要参与刷单,就会面临法律风险。”谈颖颖表示,对刷单行为应当不参与、不协助,“务必杜绝侥幸心理,拒绝任何形式的刷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