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袁州区电信大楼门口附近捡拾垃圾时,发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电信大楼门口的一辆白色摩托车把手处的车兜内放了一部蓝色华为手机,李某遂趁四周没人,将该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蓝色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元。被盗手机己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0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