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由于急用钱,甲公司向周某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甲公司偿还了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但令甲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周某为了牟取暴利,仍以甲公司负责人出具的对账单、催款回执等为依据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又主张甲公司归还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
针对甲公司关于借款本息已实际清偿完毕的抗辩及相关举证,周某则表示甲公司归还的是其他借款。周某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和其提交的对账单、催款回执等证据,导致法院作出了错误判决。
经再审法院查明,周某是职业放贷人,曾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贷非法债务,并非法拘禁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负责人在被拘禁期间被迫在前述对账单、催款回执上签字。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周某处以罚款,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说法】周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多次作虚假陈述,虚构基本案件事实,属于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故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周某刻意隐瞒案涉借款是高息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且甲公司实际已清偿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周某的行为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
法官表示,对于出借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线索依法移送侦查机关,防范职业放贷人等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高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