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朱慧青)11月15日上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罗某等21人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主犯罗某、王某某、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100万至40万元,其余被告人认定为从犯,分别判处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以来,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境外,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诈骗集团根据职能设立多个部门,有业务、技术、后勤、后台服务等。其中,业务部门负责拉有意向进行股票交易等投资的人进微信聊天群,由“讲师”分析行情,诱骗被害人到虚假交易平台进行投资,业务部门发给被害人交易平台“账户”(实际是地下钱庄提供的账户),被害人将钱款打入该账户(入金),后台服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发来的被害人转账截图等信息后,核查钱款到账的真实性(接单),确认到账后,把被害人“入金”额换算成美元,将相应美金数额输入虚假交易平台被害人的虚拟账户(上分),使被害人误以为钱款真的进入交易平台自己的账户。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台服务部门会根据业务部门要求,对被害人返还少量钱款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指示地下钱庄将钱款打给被害人(出金),待被害人大额投进钱款,技术部门再根据业务部门要求调整参数,制造下跌行情,让被害人的钱款全部亏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全部钱款,然后该犯罪集团再更换一个虚假交易平台继续实施诈骗。
2019年3月至10月,罗某、王某某、郑某某等被告人先后加入黄某某等人的诈骗犯罪集团下设的后台服务部门。罗某系后台服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王某某系后台服务部门的骨干成员,负责安排代理和接单人员对接,同时还帮助从事接单、上分、客服等工作;其余被告人根据安排分别负责出金和入金的统计、客服、接单、上分等工作。被告人郑某某系地下钱庄人员,明知提供给罗某等人的银行卡是用于诈骗,仍然将银行卡提供给罗某等人使用,并将银行卡内的钱款进行转移。
2019年5月至9月,罗某、王某某在柬埔寨接受诈骗集团相关上级人员安排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同年10月16日至10月29日,罗某、王某某等人在蒙古国继续上演骗局。短短几个月时间,诈骗金额累计高达1.7亿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等人赴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