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非法采矿案。因非法采矿价值近7000万元,被告单位重庆永荣双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处千万罚金,3名公司高管被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单位前身系1958年建矿的永荣矿务局双河煤矿十井,几十年来一直以煤矿开采为主营业务,历经破产、重组、收购等多次波折,最终成立了重庆永荣双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为提高煤矿产量,永荣双河煤业公司开始在采矿许可证范围以外的矿区进行越界开采。为掩饰越界开采情况,公司长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假图纸以应对检查。由于开采过程中公司高管间合作紧密,越界开采一直未被主管部门发现,值至2018年案发……
虽然明知违法,但由于长期以来侥幸未被查处,该公司的非法采矿行为也愈加疯狂。仅2012年至2018年,其越界开采采出的煤炭价值就高达6954万余元。
在上述期间内,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职位的黄某、陈某、涂某作为主管人员,参与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分别为930万余元、4650万余元、424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重庆永荣双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陈某、涂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江津法院依法判决: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1000万元,追缴6954万余元违法所得;对3名被告人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5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
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3名被告人都提到自己只是执行公司一直以来的决定,并非为自己谋利,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双罚制,即一方面对公司科以刑罚,另一方面也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并不是违法犯罪的避风港,明知犯罪行为不可为而为者,也将与单位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