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琴)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原、被告当庭和解,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原、被告于2017年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公司某工程的排烟道施工,同时,双方在《合同书》内约定了工程造价、施工内容、质量要求、付款方式等。2020年8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排烟道安装任务并交付使用,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6万元工程款。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被告尚有6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有调解基础,遂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拒绝接受调解。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希望双方能够接受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被告终于同意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6万元工程款,收到工程余款后原告当即表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