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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入户盗窃流窜作案多起分别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辛某驾驶摩托车来到袁州区某小区,用钳子将被害人黄某家中的防盗窗剪开,爬窗进入该房屋内,盗得两个银手镯、二瓶哥思美露葡萄酒、一瓶毛铺苦荞酒和三瓶杜康酒,之后将物品存放于袁某家中。

  经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二瓶哥思美露葡萄酒价值人民币594元,一瓶毛铺苦荞酒价值人民币288元,三瓶杜康酒价值人民币264元。

  2021年5月31日晚上,被告人辛某、袁某共同商议盗窃,之后由辛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袁某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窜至被害人易某家中,辛某用钳子将木门撬开,二被告人进入盗得一张老式木椅子和一个青瓷罐子(炸肚),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事后二人将100元平分。

  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所盗得的老式木椅子价值人民币600元,青瓷罐价值人民币800元,均为一般文物。

  2021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辛某驾驶摩托车窜至袁州区某乡镇,通过撬锁或者暴力破门的方式,先后进入何某甲、彭某、何某乙、刘某、杨某、王某家翻找财物,最终在彭某家中盗得四个青瓷罐、一个绣荷包、一包庐山牌香烟和几个硬币,从刘某家中盗得735元现金和八包白沙牌香烟,从何某乙家中盗得了320余元硬币。后被告人辛某将四个青瓷罐、一个绣荷包拿给罗某,用于抵债100元。

  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上述四个青瓷罐价值人民币1050元、老式绣荷包价值人民币380元,均为一般文物。经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八包白沙牌香烟价值人民币64元,一包庐山牌香烟价值人民币5元。

  2021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辛某驾驶摩托车窜至一乡镇某中学附近,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到住户文某家中,盗得两枚铜钱、一个老式锡壶、二个陶瓷罐子,后被告人辛某将锡壶卖给朱某。

  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上述老式锡壶价值人民币100元,为一般文物。

  2021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窜至某乡镇,通过撬锁进入黎某家中,盗得一对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和铜钱若干,后被告人袁某将上述物品卖给朱某。

  经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金耳环价值人民币703元,银耳环价值人民币18元。

  综上,被告人辛某、袁某或分或合入户盗窃,其中被告人辛某四次入户盗窃,共计金额5200元;被告人袁某二次入户盗窃,共计金额2121元。

  另查明,被告人辛某因犯盗窃罪曾先后于2009年12月、2015年10月28日、2020年5月21日被法院判过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分或合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辛某多次盗窃,二人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部分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辛某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辛某、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辛某、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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