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虹蔓)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其同事王某约定到鱼塘钓鱼,同时,陈某带上鸟笼、粘网和录有画眉鸟叫声的电子诱捕器等工具,去捕捉画眉鸟用以家养。随后,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安义县万埠镇山场附近,陈某用带来的电子诱捕器测试到周围有画眉鸟后,布控了粘网,并诱捕到了画眉鸟一只。11时20分许,经群众举报,安义县公安局万埠派出所民警将陈某抓获,查获的画眉鸟、电子诱捕器、粘网、鸟笼等,被安义县公安局扣押。
此后,画眉鸟因天气炎热等原因死亡。
安义县公安局委托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查获的该画眉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一只画眉鸟价值为人民币一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25日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截止三十日公告期满,无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评估认定,被告陈某非法捕猎画眉鸟并导致其死亡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其生态损害赔偿费用为5000元。为此,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支付专家咨询费1500元。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电子诱捕器、粘网、鸟笼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昌市级新闻媒体刊文向公众赔礼道歉(拟刊登的新闻媒体及赔礼道歉的内容,提前五日交本院审定);五、本案由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咨询费一千五百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陈某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赔偿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南昌日报刊文向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