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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魏都区法院宣判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中国法院网讯(宋帆)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

  中国法院网讯(宋帆)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人违法所得赃款共计184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系许昌某房地产公司员工,赵某、李某为该公司销售主管,王某为该公司置业顾问,几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与购房客户谈房价时,利用购房客户希望低价购买房屋的心理,以领导有购房名额、工抵房、团购房等理由,向购房客户索要数额不等的好处费。

  三人在许昌某地产公司时,赵某共参与索贿6次,金额共计106000元;李某共参与索贿4次,金额共计85000元;王某共参与索贿3次,金额共计8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索贿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均主动投案,退出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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