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3日21时至23时许,被告人周某与朋友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夜市吃夜宵期间,其一个人喝了6瓶啤酒,尔后周某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往菜市场方向行驶,行驶到某小区门口路段时,因头晕将电动车停靠在该路段马路边睡着。
次日凌晨2时许,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北湖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出警后,发现其酒后驾车,遂移交交警处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 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3mg/100ml,另经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所驾驶的无牌号四轮电动车定义为纯电动汽车。被告人周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曾于2021年1月2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该次又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8.3mg/100ml,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