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三被告人孙某、黄某、彭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9日下午16时许,在宜春市袁州区某乡镇与分宜县交界处的山上,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又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孙某叫来被告人黄某、彭某,三人将被害人刘某控制住后,打算将刘某押解回三被告人所在乡镇。在将刘某押解下山的途中,因刘某反抗,被告人孙某将自己的皮带解下,在被告人黄某、彭某的协助下,用皮带将刘某的手捆绑住;之后,被告人孙某、黄某、彭某继续将刘某押解下山。途经一凉亭时,被告人孙某看见停靠在凉亭旁的摩托车后座上有电缆线,便将摩托车上的电缆线解下,同黄某、彭某一起将捆绑刘某的皮带换成电缆线。之后,孙某继续将刘某押往村里祠堂,黄某、彭某返回山下骑摩托车。被告人孙某将刘某押至村祠堂后,用绳子将被害人刘某捆绑至村祠堂前的电线杆上,召致部分村民聚集,直至当日18时13分许民警出警到现场后,被告人孙某才将捆绑被害人刘某的绳子解开。
经江西省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的外伤时间与2021年5月19日吻合;刘某左侧第4、5、6、7、8共五根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黄某采取殴打、捆绑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孙某、黄某、彭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孙某、黄某、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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