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戴锦文 方赢)近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汪某飞、汪某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汪某飞、汪某辉等酒后在祁门县某KTV唱歌,后陈某在KTV大厅遇见正欲离去的被害人胡某坚,与对方纠缠不休,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汪某飞、汪某辉为“帮助”朋友,一起殴打胡某坚,导致胡某坚头顶部裂伤,右额部位擦伤,鼻骨粉碎性骨折伤。经安徽省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胡某坚的头顶部擦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汪某飞、汪某辉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