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毅怡)近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路和桐乡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6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惩处,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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