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赵某、林某两夫妻离婚后因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双双拒缴房贷引发诉讼,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赵某、林某返还某银行贷款本金43664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等费用;原告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赵某和林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4日,赵某、林某因购房所需向原告某银行申请50万元贷款,并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年浮动一次。贷款期限为240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即抵押人同意以其购买的上述房屋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赵某和林某起初尚能按期归还房屋贷款,但自去年年初起双方开始闹离婚,围绕房屋及孩子归属问题双方争执不下,自此房屋按揭贷款也停止缴纳。截止2021年2月24日,赵某、林某拖欠借款本金436642元、利息16112元、罚息656元。银行多次催讨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赵某、林某因感情出现危机闹离婚,并因此拒缴房屋贷款,视为两被告违约,某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截止2021年2月24日,赵某、林某拖欠借款本金436642元、利息16112元、罚息656元,予以确认。判决书还确认,两被告提供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近几年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已经受理了上百起因断供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提醒广大购房者,一方面,贷款买房时,应当理性购房,正确评判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经济实力不足而断供,被银行告上法庭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应当严守契约精神,恪守诚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按揭贷款。否则,超出合同约定时间或者是还款金额不足,都会被视为违约,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购房者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甚至贷款所购房子也可能要被拍卖、变卖用以清偿剩余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