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齐某通过不当得利纠纷之诉,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工程保证金90万元,法院以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案外公司(发包人)与被告赵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赵某由此获得案涉工程的施工任务。2012年9月,被告赵某(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陈某承接施工,陈某同意支付赵某前期投入的各项开支费用80万至及利息10万元,共计90万元;陈某承接该工程后,涉及该工程的管理费、工程履约保证金、程款、延期支付款产生的利息等等各项费用,均由陈某承担并支付,赵某不承担任何开支费用。其后,陈某邀请案外人万某和原告齐某共同合伙承包该工程,且齐某以工程保证金的名义转给被告赵某共计90万元。2018年5月该工程已完工,但原告齐某与被告赵某就该9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发生争执,故原告齐某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赵某向其返还不当得利9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构成不当得利需具备四个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有损失,三是获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合法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赵某收取原告齐某转给的90万元,是否有合法根据。从本案查证的事实,被告赵某收取的原告齐某90万元,系因原告齐某与陈某、万某共同合伙承包被告赵某所承接的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因此,齐某无法证明赵某取得该90万元工程保证金无法律上的依据,且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故双方之不当得利关系不能成立。原告的诉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