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刘利荣)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明知会被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为谋取300元每个账户(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密码,以下简称“四件套”)的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四件套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核实,该账户被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涉及18起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405852元、共计产生流水217万余元。周某还向他人收购、借用银行账户四件套共计11套,均被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共涉及网络诈骗案件164件、涉案金额2150591.55元、产生流水1876万余元。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某经进贤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进贤县司法局认为对被告人周某实施社区矫正无危害性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