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田枝柱)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50000元。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地方风俗进行看亲,看亲过程中,原告陈某共计给付被告李某彩礼8万元,之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琐事争吵闹分手。原告陈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因协商不成,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地方风俗看亲,在看亲过程中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了彩礼,看亲后原、被告有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举行结婚仪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看亲后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同时,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彩礼应酌情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陈某彩礼5000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不服判决,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