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芳)10月25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
长宁县法院于2020年11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1、曾某2、曾某3因其近亲属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和误工费共计296422.75元(已扣减垫付款52834元)。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牟某某未自觉履行,曾某1、曾某2、曾某3于2021年1月向长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宁县法院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牟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和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其一直未履行义务和主动报告财产情况。2021年5月,长宁县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牟某某罚款2000元的决定。后被执行人牟某某也一直未主动报告财产情况。经长宁县法院查询,牟某某名下有川15XXXXX号大中型拖拉机和川Q76XXX号东风牌汽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牟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