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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东法院宣判一特大电信诈骗案 23人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季诗秋 朱天晔)10月26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易某祥、唐某岗、陈某乐、甄某祥等23人犯罪集团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

  中国法院网讯(季诗秋 朱天晔)10月26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易某祥、唐某岗、陈某乐、甄某祥等23人犯罪集团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易某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唐某岗、陈某乐、甄某祥等22名犯罪集团成员,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相应罚金。

  如东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易某祥为谋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湖南顺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招募李某情、邓某兵(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唐某岗、胡某江等人,以专业的话术,冒充国内知名证券公司客服联系股民,将有炒股意向的人拉入相关微信群,同时,通过冒充老师荐股、直播间听课等手段,共同诱骗被害人信任。在顺众公司运营期间,该犯罪集团通过购买搭建的“华夏创融”“宝源国际”“国际资管”等虚假投资平台,诱导客户通过该平台绑定的支付通道进行交易,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资金的目的。2020年3月至7月仅5个月时间里,该犯罪集团成员共计诈骗27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近630万元,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祥、唐某岗、陈某乐、甄某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江、陈某军等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涉案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方某明、梁某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接受诈骗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炳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如东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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