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处被告单位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袁某、陈某和案外人陆某在袁州区尖子岭建办花爆生产线,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下擅自占用林地,被宜春市袁州区林业局做出行政处罚。其中陈某改变林地面积为4.4亩,袁某改变林地面积为4.5亩,陆某改变林地面积为4.5亩。
2020年5月,被告人袁某和陈某、陆某、许某合伙在宜春市袁州区成立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负责公司的基建,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袁州区山场占用51.62亩林地(其中原已经处罚了13.4亩),用于建设厂房及道路设施。经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聘请宜春市袁州区林业调查设计队进行鉴定,该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占用林地51.62亩,破坏严重,难以恢复林业生产。
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袁某主动到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袁某及被告单位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进行了补植复绿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违反土地和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建造厂房及道路建设,非法占用林地38.22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袁某系宜春市袁州区某烟花爆竹制作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毁坏,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