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胡月 肖茜)随着互联网、电子支付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洗钱犯罪的作案手段迭代迅速,涉及领域不断蔓延,犯罪危害更加严重。近日,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洗钱案件,被告人莫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6月初,杨某、吴某、吴某某三人(均已判决)通过网上QQ聊天从云南购买毒品,6月22日,望都县公安局在市局禁毒支队的统一指挥下在某快递菜鸟驿站将取冰毒包裹的杨某、吴某抓获,并查获冰毒疑似物65.78克,经鉴定该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调取杨某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发现,杨某分三次向被告人莫某的银行卡转账3000元、1000元、2000元,杨某承认这三笔钱为购买毒品的毒资。被告人莫某随后将毒资转移至云南贩毒人员刘某持有的银行卡。
被告人莫某明知刘某从事毒品交易,仍用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帮助刘某通过该银行账户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逃避司法机关查处。莫某帮助刘某转移毒资3笔,共6000元,每转一笔毒资获利人民币100元,共获利300元。公诉机关以莫某犯洗钱罪向望都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望都法院审理,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