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罗依红 谢灵)李某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价值为5182元的财物,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20年,李某在南坑镇集市上,趁被害人江某不备,扒窃了其口袋内的OPPO牌手机,后使用该手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在某超市刷了960元购买了4条芙蓉王香烟。后在萍乡高专门公交车站内扒窃他人口袋内的华为手机时,被当场发现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一次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次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