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肖某雇请李某等二人到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某路段,将袁州区某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栽植在此的两棵桂花树,挖起来盗走。经宜春市袁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棵桂花树价值1550元。2020年6月15日,肖某被抓获到案,后取得所属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取得失主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