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良和钟某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虎或伙同被告人钟某良,或独自一人,在宜春市袁州区城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采取电子干扰器干扰被害人锁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
2021年4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虎至袁州区某游泳馆门口,利用汽车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夏某的轿车锁车门,后进入车内盗得1条硬中华香烟和一块手表(未能作价)。经鉴定,被盗一条硬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20元。
2021年5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虎伙同钟某良、易某(另案处理)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某商业广场附近,由钟某良利用汽车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张某的越野车锁车,钟某虎望风,易某进入车内盗窃现金14000元。所得现金除去三人日常开支后各分得4000元。
2021年6月3日中午,被告人钟某虎伙同钟某良至袁州区中山西路某饭店附近,发现被害人雷某正在停车,由钟某虎利用解码器干扰雷某锁车门,并负责望风,由钟某良进入车内实施盗窃9700元现金,后两人逃离现场,事后钟某良分得4900元,钟某虎分得4800元。
2021年6月1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钟某虎至袁州区某购物广场,在某大酒店门口使用汽车干扰器干扰被害人徐某的小车锁车,后钟某虎进入车内盗得一部黑色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88元。涉案手机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良曾先后于2016年3月8日和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过刑。被告人钟某虎也先后于2014年8月29日和2017年6月3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犯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和法院行政拘留与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良、钟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属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良盗窃二次,被告人钟某虎盗窃四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良、钟某虎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良、钟某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部分盗窃物品也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