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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获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胡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胡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胡某伙同熊某(刑拘在逃)、李某(已移送福建省某县管辖)合伙在福建省某县李某经营的某鱼庄,开设专门用于吸毒的“嗨场”。2020年1月,胡某退出。2020年3月,熊某与胡某约定,由胡某负责找女孩到该鱼庄陪玩(指吸毒、蹦迪),每次支付胡某 500元报酬。胡某遂将可以负费到抚州资溪大觉山(实为某县鱼庄)吸毒、蹦迪的事情,告知万某。

  2020年3月28日,余某、徐某(均已逮捕,另案处理)、郑某(已逮捕,涡案处理)尤某、叶某(均已刑拘,另案处理)在上饶市某区经商议决定,找地下“嗨场”“摇头”(指吸毒)并约定费用均摊。尤某通过一鹰潭籍男子(身份待查)联系到熊某,在电话中约定好价格后,余某根据熊某的安排加了被告人胡某的微信。胡某得知当晚有人要去玩后,将鱼庄的地址通过微信发给余某。随后,胡某在进贤县民和镇联系万某邀请其去玩,万某在得到胡某同意后又带上了章某、陈某、梅某等人。当晚,万某、章某、陈某、梅某一行四人根据胡某发送的位置到达福建省某县鱼庄。余某、徐某、郑某、尤某、叶某一行五人到场后,胡某安排其与万某等人在该鱼庄二楼包厢。余某等人向熊某安排的打碟人员熊某支付了包厢费、打碟费。后万某等九人在包厢内吸食余某等人带去的毒品“K粉”,期间余某还通过电话叫郑某到场,郑某到场后也吸食了毒品。所带毒品吸食完后,余某等人又向包厢内另一男子王某(未到案)购买四次毒品,亦全部吸食完毕。次日上午各自离开。

  2020年6月22日,胡某主动向进贤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当天,被告人胡某因吸食毒品被进贤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胡某自认获得熊某给予的报酬人民币 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自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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