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宇)近期,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第六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重庆某新材料公司与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不仅维护了重庆某新材料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某汽车有限公司转型升级企业赢得了缓冲时间。
据了解,本案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汽车生产、销售、研发为一体的整车生产企业,经营规模较大且前期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14年,为了生产新车型,该公司与重庆某新材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重庆某新材料公司垫资按照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开发模具,开发费用按照10 万套进行分摊,不足10万套按照10万套补足未分摊费用。然而,由于疫情原因和市场环境变化,2019年10月之后,某汽车有限公司未向重庆某新材料公司下达订单,也未采购产品。重庆某新材料公司遂向江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模具分摊费用1189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安排召开庭前会议听取双方意见。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主营业务仍在正常开展,且正在进行转让股权,吸纳新投资人,还即将制定新的战略规划,实施产品转型升级。法官建议重庆某新材料公司派出财务人员与某汽车有限公司核对账务后争取调解。
双方核对账务后,承办法官开庭审理该案。为让当事人取得“双赢”,既让重庆某新材料公司收回未分摊模具款,也让企业争取到调整战略、引进投资的缓冲时机,承办法官再次同双方当事人沟通,帮助双方分析利弊,最终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减额收取模具费用并延期支付。双方对该结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