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陶涛 张楚楚)女子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尾前方胡某车辆,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胡某报警处理,此时刘某趁机离开现场,后经调查取证,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1,达到醉驾标准。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舒城县新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杭丰路交口处,追尾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双方就车辆损害赔偿协商未果,胡某拨打报警电话,刘某离开现场。当日22时30分许,刘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带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刘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1。同年3月1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刘某赔偿了胡某的车辆损失,取得了胡某的谅解。
另查明,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警离开现场,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