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吴玉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2日22时许,被害人徐某与吴某等人在进贤县某镇吃夜宵,章某友(已判决)与被告人章某、章某永(另案处理)也来到该店吃夜宵,吴某邀请章某友与章某、章某永坐一桌喝酒。章某友酒后与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章某友使用破碎的啤酒瓶砸在徐某的嘴巴上,章某用啤酒瓶砸在徐某脸部。经鉴定,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1年4月8日被告人章某被进贤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01年4月4 日被告人章某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5年2月8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与他人一起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