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喻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8日13时许,被害人周某在南昌县某公司使用电梯运货,被告人喻某与同事罗某、熊某也需要使用该电梯,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喻某见周某用手指着罗某,就推了周某一下,周某抓了喻某左脸后,喻某用拳头打了周某头部几下,致使周某鼻子受伤。经鉴定,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喻某脸部系钝力致伤,未达轻微伤。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喻某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
审理中,被告人喻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经济损失,周某对喻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喻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喻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喻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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