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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受贿协助转移资金 两公司经理分别获刑

  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斌受贿案、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实业公司)原...

  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斌受贿案、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实业公司)原总经理陈德华洗钱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6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陈德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责令吴斌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12月,安徽省投资集团公司发起设立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保理公司)并由其控股,任命吴斌为该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吴斌利用职务便利,在宣城锦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润公司)资金链断裂情况下,利用中安保理公司与宣城某公司融资之际,为其提供融资帮助,由中安保理公司融资给宣城某公司4亿元,再由宣城某公司借款给锦润公司1.2亿元,同时向锦润公司提出支付融资“咨询费”2000万元的要求。2016年至2017年,吴斌为他人在融资业务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523.25万元。上述受贿款主要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和借给他人。

  2015年11月10日,锦润公司委托某建设公司向上海某商务咨询公司代为支付“咨询费”800万元。时任华泰实业公司总经理陈德华从某建设公司领取800万元的汇票交给吴斌。吴斌提出汇票从陈德华的华泰实业公司走账,陈德华同意但要吴斌从中借款200万元,吴斌同意。次日,银行将800万元转入华泰实业公司账户,陈德华扣下借款200万元后,将600万元分两笔转入吴斌指定的账户。陈德华将200万元用于归还赌债,至案发时未归还,案件审理期间,陈德华退出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斌利用担任中安保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融资中提供关照、牟取利益,受贿款合计2478.25万元,受贿未遂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德华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8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陈德华的洗钱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法条进行了修正,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对陈德华的定罪量刑应当适用案发时的刑法条款。法院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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