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周敏 何莉)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辅警案,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燕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从永定区王家坪镇行驶至离家200多米的公路上时,因车辆出现故障造成交通堵塞。后永定区交警队三岔中队驻王家坪镇辅警张某某到达现场疏导交通。车辆修好后,燕某某要求将车开回家。因燕某某无驾驶证且修车时车辆手刹线被剪断,张某某阻止并准备强行拔出车钥匙,但遭到燕某某抵抗。在僵持过程中,燕某某从副驾驶位置随手拿起一把扳手,将张某某头部、右前臂打伤致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燕某某的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燕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燕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量刑情节,结合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