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张关于“中年男子与年轻女子在公开场合拥抱亲吻”的照片在社交媒体上流传,有网民自称通过某平台的人脸搜索匹配功能,识别出这名男子疑为广西一大学学院领导冯某,并将两者图片进行比对,加以传播。9月25日,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发布声明称,图片中男子并非冯某。冯某本人已于9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报案称追究恶搞者的责任。网民未经当事人同意传播其照片和视频,是否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呢?据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有网民询问,哪些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就传播其肖像呢?记者了解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对此有相关规定。以下五种行为都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侵犯他人肖像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记者了解到,肖像权属于民事权利,并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禁止性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因此肖像权人对于被侵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可以起诉侵权人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