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陆彦秀 张芝)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入户盗窃,在盗窃时被人发现,但未成功窃取财物。被告人刘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了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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