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邹 晴)酒后驾车危害巨大,酒驾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而明知司机酒驾仍选择乘坐,发生事故后,乘客的损伤谁来买单?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欧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吴某家属在继承吴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欧某赔偿损失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6日,吴某参加朋友聚会并饮酒,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宁乡市省道S224线某处时,车辆失控撞上了道路右侧的行道树,造成了司机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搭乘者欧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欧某无责任。欧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7万余元,该费用由欧某全部支付。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法院核定,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欧某认为自己是乘车人,事故是单方事故。事故的责任也由相关部门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驾驶员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欧某不负责任。因此,欧某将吴某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某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在明知吴某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乘坐吴某驾驶的车辆,同时,欧某在乘车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系好安全带,该行为虽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扩大欧某自身的损伤结果,欧某将自身安全置于了相对危险的境地。同时,法院认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作出的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欧某不承担责任这一结论是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客观原因分析后所作出的评价。法院综合考虑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及相关间接原因影响后,遂作出如上判决。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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