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处将被告人施某家属退赔的14168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1日18时许,被害人黄某在宜春市平安路一巷子内被被告人施某拦住。被告人施某称被害人黄某嫖了朋友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黄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施某支付了800元。
2020年1月1日18时许,被害人刘某在泉州市惠安县火车站附近被被告人施某拦住。被告人施某称被害人刘某强奸了其老婆,若不交出钱财就会被打。被害人刘某因害怕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施某支付了2000元。
此外,自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施某经常守候在足浴店、按摩店、美容店、宾馆等场所附近采用恐吓、要挟被害人迫使其交出钱财的方式先后在江西宜春、新余、吉安、南昌、福建惠安、晋江、石狮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疯狂作案共48起,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41680元,并将大部分所得钱款汇入其妻子名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施某家属已退赔了141680元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其家属也已退赔141680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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