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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买家未达成一致意见 代购发起“人肉搜索”

  代购人朱某发错货,买家彭某开封使用,双方在退货及补差价金额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朱某便发起“人肉搜索”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代购人朱某发错货,买家彭某开封使用,双方在退货及补差价金额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朱某便发起“人肉搜索”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随后彭某补差价,并要求朱某对引发的社会负面评论进行道歉,双方产生分歧,彭某遂诉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博公开发布赔礼道歉文章一篇,并持续保留15天,赔偿彭某公证费4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朱某对法院判决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及侵权影响范围,判令并无不妥,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与买家未达成一致意见 代购发起“人肉搜索”

  2019年8月23日,彭某通过微信联系朱某,让朱某为其代购口红和化妆品,并向朱某支付价款176元,彭某付款后,朱某给彭某发货。2019年8月28日,朱某发现其发货有误,错发了两瓶精华给彭某。于是,朱某通过微信及电话与彭某联系,但彭某未回复,并于当日下午将朱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随后,朱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动态要“有偿人肉”彭某,并公布了彭某电话,附上了微信聊天截图。

  随后,彭某的手机收到许多从全国各地拨打来的电话。当日下午,彭某重新加朱某为微信好友并道歉。朱某要求彭某将货品寄回,而彭某称自己以为是朋友送的,已经使用其中一瓶。朱某对此表示,只能补差价600元将货品买下,而彭某认为朱某在“强制消费”,并认为补差价的金额过高,只同意补差价450元。后双方协商将货品挂在闲鱼平台上卖出,朱某还将彭某拉进群聊拼单群,但未能售出。于是,朱某再次要求彭某支付差价款600元,彭某仍表示不愿意。

  当晚,某用户在微博“X大学超话”发帖,附上朱某与彭某微信聊天截图,双方事件的起因、经过以及相互之间的互骂互黑随即点燃了超话评论区,彭某的姓名、身份和社交网络名称都被网友查出。事件不断发酵,还一度登上了当天的热搜排名榜。

  2019年8月29日晚,彭某将货品差价600元支付给朱某,并要求朱某对引发的社会负面评论进行道歉。对此,朱某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孰是孰非问题上,两人又产生了分歧,遂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彭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要求朱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且持续不少于30天,赔偿彭某公证费8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律师费1万元;朱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彭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且持续不少于30天,赔偿朱某公证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律师费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件起于朱某发错货,而彭某开封使用,双方对退货和补差价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网络热议。朱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有偿人肉”彭某,并且通过相关人员在微博“X大学超话”中发帖“人肉搜索”彭某,导致彭某真实身份、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散布,此行为侵犯了彭某的隐私权,超越了正常维权的合理限度;彭某作为买家收到并非自己所购买的产品却开封使用,并不作回复处理将卖家拉黑,对引发该事件热议亦存在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影响范围,法院判决,朱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以及微博上公开发布向彭某赔礼道歉的文章一篇,并持续保留15天,赔偿彭某公证费4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00元、律师费5000元;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朱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朱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于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并予以确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根据朱某与彭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影响范围,判令朱某向彭某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关损失并无不妥;因涉案事件系因朱某的行为引发至网络上,原审据此驳回朱某的相关诉求正确,予以维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进行维权

  法院认为,彭某与朱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朱某不能因为维护个人权益而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注意合理维权和侵犯个人隐私之间的合法限度。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表示,“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一审法院判决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对于网络交易中如何正当维权具有典型意义。如何通过合法便捷的渠道解决纠纷,让双方遵守合法和诚信原则,也是该案件给我们提出的思考。”郑宁表示,朱某和彭某的纠纷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找网络平台解决、找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而朱某将彭某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违反了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有一定边界,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社见习记者 王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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