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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莒南法院审结一诈骗案件 被告人获刑一年

  中国法院网讯(邹旭)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杰虚构其车前挡风玻璃被前面的重型半挂车、渣土车等车辆...

  中国法院网讯(邹旭)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杰虚构其车前挡风玻璃被前面的重型半挂车、渣土车等车辆掉下的东西砸坏的事实并实施“碰瓷”,被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随案移交的被告人所有的作案工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8月份以来,家住莒南县壮岗镇的青年农民王某杰驾驶白色凯迪拉克小型轿车,先后来到莒南县团林镇、坪上镇、板泉镇、相沟镇、东外环路、西外环路、北疏港大道路段、日照市莒县、岚山区路段、225省道临沭县青云镇路段、342省道临沂市河东区路段、连云港市赣榆区路段等地,以重型半挂车、渣土车等大货车为作案目标,采用先尾随、后拦截的方式,利用其车前挡风玻璃上的一处凹痕,虚构其车前挡风玻璃被前面的重型半挂车、渣土车等车辆掉下的东西砸坏的事实,实施“碰瓷”诈骗37起,共骗取人民币25800元。

  2021年1月23日,王某杰欲再次实施“碰瓷”诈骗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莒南大队板泉中队查获,后被移交至莒南县公安局相沟派出所处理。案发后,涉案钱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莒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第28起、第37起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赔,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政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利用其所有的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实施“碰瓷”诈骗37起,该轿车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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