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泉婷)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自马鞍山市军民路路段东侧停车位驶出时,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前方停车位的小型轿车相碰,王某遂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在从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春晖家园二期南门路段时,撞到印山路北侧机动车非隔离绿化带,致车辆受损熄火,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4 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5月20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办案民警传唤被告人王某至该大队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于2021年5月10日与被害人陆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维修费)人民币5800元。2021年6月4日,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某无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陆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