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淮学院建设公司)经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顺利拿到5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解了燃眉之急。
2014年,黄淮学院建设公司与鹤壁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渤海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渤海国际大厦写字楼、地下室、1至3号住宅、钢结构工程等项目发包给黄淮学院建设公司承建。其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因工程款结算、履约保证金返还等问题发生争议,黄淮学院建设公司诉至鹤壁中院,提出了支付工程款、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六项诉讼请求,渤海置业有限公司则同时提出了七项反诉请求,双方对工程款及违约金等事实的争议较大。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渤海置业公司给付黄淮学院建设公司工程款1172.7万余元,并在该数额范围内对渤海大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渤海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黄淮学院建设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驳回黄淮学院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渤海置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渤海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着认定工程款数额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问题,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但如果全案发回重审,会造成案件审理期限进一步延长,黄淮学院建设公司的权益难以及时实现。为减轻企业诉讼负累,河南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双方均无争议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部分予以先行判决,其他部分则发回重审,最大限度保障了施工人权利的及时实现。
■法官提醒■
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对复杂,存在本诉反诉交织、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等情形,审理期限普遍较长,同时由于当事人对抗性强以及部分当事人刻意拖延诉讼等因素,一审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相对较高,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权益难以尽快实现。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施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为急切,不少中小企业因此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生存危机等问题,也容易引发劳动报酬及建筑材料供应商货款等一系列纠纷的产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此,河南高院于8月27日公开发布《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及时先行判决,必须发回重审的,也慎用全案发回。通过裁判方式的改革,促进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进而避免追要工程款等连锁事件的产生,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