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为灵活就业注入新活力。但同时,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社会保障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也相继出现,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挑战。
为新就业形态发展创造更好条件,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司法实践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哪些显著问题?如何化解?
就业方式多样 建立劳动关系遇阻
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
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刘先生在某科技公司担任电视售后安装人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件计算,公司每月上旬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支付上个月工资。科技公司称双方为承揽关系,刘先生负责接单安装电视,公司与刘先生对电视商家提供的费用进行分成,刘先生自行安排工作,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只是为其派单,刘先生根据安装、维修件数领取相应报酬。
某月,因未完成安装任务,公司扣除刘先生1500元。后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等。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证据情况,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刘先生1万元。
“本案中,公司定时为刘先生发放工资报酬,对其工作进行管理和评价,双方从属性特征明显,已构成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琳琳解释,互联网时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从属性特征显著减弱,如劳动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单,以及接单的时间、区域、范围等,但如果有明显符合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则本质上仍构成劳动关系。
昌平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郑维岩建议,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一些新型用工模式,双方也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报酬分配、工作要求,以及发生纠纷时的责任承担方式等。
社保缴纳不完备 权益保障难到位
外卖送餐已经成为一种代表性的新就业形态。然而近年来,外卖送餐员等群体遭遇意外事故后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介绍,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针对传统的用工方式设计,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外卖送餐员就业方式相对灵活,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无法直接纳入到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保障其权益。部分外卖送餐员发生工伤后,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马先生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担任送餐员,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在送餐过程中,马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住院治疗,后被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8级。然而自受伤起,该科技公司就未支付马先生工资,也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各项伤残待遇无法从工伤基金中获得,马先生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马先生住院期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18万余元。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义务。” 郑维岩介绍,如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只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本质上是为了减少经营成本、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探索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通过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购买商业保险,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郑维岩说。
政策支撑、司法保障 维护劳动者权益
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政策做支撑。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优化了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完善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和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等。
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对保障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提出全方位要求。其中明确,在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督促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其他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
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专业化司法力量来保障。今年7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地方设立的全国首家劳动法庭在苏州揭牌,这是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有助于不断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和水平,满足相关司法需求,同时维护好相关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型用工关系,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在广西南宁,执法、司法联合出手,为灵活就业人员、短期工等维权。今年8月,南宁西乡塘区法院高新人民法庭与南宁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签订《关于建立多形式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报酬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合作协议》,双方由此建立“劳动监察执法+人民法院司法”模式,构建起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报酬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缩短相关人群劳务报酬类纠纷的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