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晓馨 王晓丹)李先生因遗失笔记本电脑密码,遂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电脑生产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微软公司为其修理笔记本电脑并找回密码。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几年前购买了一款二手微软笔记本电脑(已过三包期),近期突然进不了系统,提示需要输入密码。他的确设置过密码,但是之前使用时都是直接开机没有要求输入密码。现其忘记密码,无法打开电脑,其与微软公司联系请求处理,但被答复无法解决。原告李先生认为,三包期过后,消费者如果有维修需求,生产厂家理应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收费维修服务。
被告微软公司辩称,涉案电脑属二手电脑,李先生不是微软产品的合法用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驳回起诉;李先生所称没有密码而无法解锁电脑的问题,不涉及任何产品质量,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先生陈述,电脑系其从网上购买的二手电脑,没有相关购买凭证,电脑无法正常使用并非因为电脑自身损坏,或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而是由于李先生自行设置密码后将密码忘记所导致。因此,一方面,李先生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系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取得涉案电脑,则法院对其合法消费者的身份不予认定;另一方面,李先生自认密码系其自行设置,现因其将密码遗失导致电脑无法正常使用,该情况并非电脑质量问题。
在此情况下,微软公司不具有为其重置密码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李先生以产品责任为由,要求微软公司维修电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